2010年11月18日 星期四

溯溪指導員執行委員會簡則

中華民國溯溪協會 
溯溪指導員執行委員會簡則
壹、依據:

1-1.依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公告體育組織法,設置本會指導員,指導正確溯溪運動觀念。
1-2.本會章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設置本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貳、任務:

2-1.甄選各級(A、B、C三等級)溯溪指導員,指導正確溯溪技巧與觀念。
健全溯溪安全教育和運動原則。
2-2.指派各級指導員擔任機關、學校社團、人民團體等組訓工作。
2-3.與海內外溯溪團體相互交流,增進聯誼拓展溯溪運動。

參、組織:

本委員會依需要得遴聘7-9名委員,必要時得以增加為13名,分別擔任之。
3-1.委員會召集人(1名)-負責召集本委員會各委員、工作組人員召開相關會議()
    並負責督導各工作組作業進度,且為本委員會相關之事務對外發言人。
3-2.各工作組組長(1名),由委員會委員一名出任,負責掌管工作進度。但不得兼任其他
組別或工作人員。
3-3.工作組分工事項-各組依照工作需要得遴若干名組員組成之。
3-4.文書組-處理各項文書、文宣和公告發佈之打字、繕寫、印刷等事宜。
3-5.試務組-負責試卷出題、試考、試卷運送及收回、試務人員遴選、閱卷評分標準(標準
答案)、通過甄選等相關事務。
3-6.總務組-相關費用之收入與支出(出納)、試(闈)場佈置、所需器材之籌措與運輸等
相關諸事。

肆、任期:

本委員會之任期與當屆理事長相同,期間若有委員之增聘或退出時,由召集人備妥事由呈報理監事會核備。

伍、附則:

本委員會各項會議決議或工作,以不違背法令依據、協會章程為要,凡有違背概屬無效。
如有爭議時得送交理監事會議,討論通過後始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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