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18日 星期一

教育部體育署修正「教育部體育署圖書室閱覽作業要點」


教育部體育署 令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臺教體署綜(一)字第10200046332號
 修正「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圖書室閱覽規定」,名稱並修正
  為「教育部體育署圖書室閱覽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體育署圖書室閱覽作業要點」
署長 何卓飛
教育部體育署圖書室閱覽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3年7月19日體委綜字第0930014004號書函頒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4年12月22日體委綜字第0940026196號書函修正
教育部體育署102年2月18日臺教體署綜(一)字第10200046332號令發布修正


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蒐整典藏體育專論專書及體育史料,提供本署人員辦理各該業務有所參考利用,設立圖書室,並訂定本要點。
其非屬本署人員而經登記者,亦得依本要點規定辦理閱覽。
二、本要點所稱圖書資料,指本署圖書室典藏各種文字圖書、視聽影音有聲圖書出版品、期刊及報紙等。
三、圖書室閱覽方式分別如下:
(一)開放時間自上午九時至十二時及下午十三時三十分至十六時三十分。但其屬國定例假日及圖書室整理期日者,則不依本要點規定辦理閱覽。
(二)其屬閱覽人持有個人手提電腦、紙筆、貴重物品等可攜入圖書室,自行保管,本室不負保管責任。但其屬書(背)包、提袋、食物飲料、寵物、自帶書刊或其他經本署認定不適宜攜入物品者,則不得攜入,本室設有自助式存物櫃,供閱覽人暫時存放。
(三)閱覽人借閱圖書室各該圖書期刊等資料當時而有發現塗污、撕毀、缺頁或不堪使用者,應即向本署服務人員反映,請求處理。
(四)前款規定各該圖書資料而閱覽人有自行影印利用之必要者,其影印利用不得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令規定。其有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令規定者,由影用人自行負責。
(五)閱覽人進入圖書室閱覽時,應保持肅靜,不得有抽菸、飲食、製造噪音、喧嘩滋事及其他不當行為,談話亦應配合壓低音量,確保閱覽公眾安寧。其有使用行動電話之必要者,應先行設定震動或靜音,並自行至圖書室範圍外使用。
(六)閱覽人有占用閱覽室桌椅而非從事閱覽者,本署人員得逕將其座位物品移至他處,集中保管,以維護其他閱覽人使用權益。
(七)閱覽人有罹患法定傳染病者,不得進入圖書室。
閱覽人違反本要點規定且經本署人員制止而仍不服從者,本署得視其情節輕重,立即洽其離開,同時暫停其閱覽權利三個月,其屬情節重大者,本署則依法直接報請當地警察機關派員前來協助處理。
閱覽人於圖書室而有發生酗酒滋事、漫罵喧鬧,不聽禁止或其他違法情事者,本署逕依中華民國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或其他法令規定,同時準用前項規定方式處理。
四、圖書室借閱方式分別如下:
(一)本署人員因業務需要,得借閱圖書室各該書籍,其屬當期報紙雜誌刊物、視聽影音出版品、工具書及其他有限借閱覽者,不提供借閱服務。
(二)本署人員第一次辦理借閱前,應持本署服務證向圖書室管理人員申辦借閱證,嗣後憑證辦理借閱。其非屬本署人員者,不得辦理借閱。
(三)各人借閱總量以五冊為限,每冊借閱期限二週(包含各該例假日),其屬無人預約借閱者,得續借二次,續借期間一次七天(包含各該例假日)。其有逾期未歸還者,每一冊逾期1日者,暫停借閱權利一天。
圖書室盤點或清查整理而有發現前項第三款規定情形者,得隨時通知借閱人一定期間歸還各該借閱圖書資料,其有遺失或逾期未歸還者,則應依據本要點規定辦理。
五、違規處理及損害賠償方式分別如下:
(一)閱覽人借閱本室圖書資料而有發生偷竊、加註、圈點、污損、撕摺、塗寫、毀壞等情節或本署人員遺失各該借閱圖書資料者,暫停借閱權利六個月。
(二)前款情形而有造成本署損害者,亦應準用國家圖書館有關賠償規定或準用民法規定負擔各該損害賠償責任。
資料來源:教育部體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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